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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4民初7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张建波与刁玉良、鑫安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波,刁玉良,鑫安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4民初789号原告:张建波,男,1991年2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丘市。法定代理人:张一奎,男,196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系原告父亲,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树山,山东明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刁玉良,男,1980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丘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军举,山东恒安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鑫安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高新区东风东街4899号金融广场5栋704-707室。负责人孙吉礼,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种道朋,男,该公司职工。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波诉被告刁玉良、鑫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5日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建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300元,减半收取9150元,由原告张建波负担。审判员  田春艳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曹炳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