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425执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赵星与崔亚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星,崔亚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5执396号申请执行人:赵星,男,1975年5月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城镇居民,住所地克旗经棚镇园林路居委会1009号。被申请执行人:崔亚军,男,1970年11月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城镇居民,住所地克旗经棚镇公路段家属楼2单元201室。本院在执行赵星与崔亚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崔亚军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奕林审判员  姜国忠审判员  敖秀山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海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