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321民初55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郧县融和建材工贸有限公司与十堰市建筑科技综合开发公司、张仁楚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郧县融和建材工贸有限公司,十堰市建筑科技综合开发公司,张仁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321民初552号之一原告:郧县融和建材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杨溪铺镇财神庙村五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46797639431。法定代表人:刘大忠,该公司经理。被告:十堰市建筑科技综合开发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东岳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0178782599H。法定代表人:胡德刚,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张仁楚,男,1965年1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随县。现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本院于2016年4月21日作出(2016)鄂0321民初552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扣押了原告郧县融和建材工贸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牌号为鄂C×××××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一辆。现本案已经审理完毕,原告郧县融和建材工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其提供担保的牌号为鄂C×××××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的查封、扣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原告郧县融和建材工贸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牌号为鄂C×××××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的查封、扣押。审判员 党 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梅将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