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823财保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2-23
案件名称
宋媛媛与王韶孔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尉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尉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宋媛媛,王韶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尉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823财保55号申请人宋媛媛,女,汉族,1981年10月12日出生,现住库尔勒市。被申请人王韶孔,男,汉族,1982年2月24日出生,现住尉犁县。申请人宋媛媛诉被申请人王韶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宋媛媛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扣押被申请人王韶孔的棉款补贴款,棉款补贴款账号为1、×××;2、×××及名下所有的×××号皮卡车一辆,保全价值为5万元。担保人杨新伟自愿用其名下的×××号小型轿车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宋媛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王韶孔的棉款补贴款,棉款补贴款账号为1、×××;2、×××,冻结期间未经尉犁县人民法院允许,不得给他人支付,待案件审结后再做处理。二、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王韶孔名下所有的×××号皮卡车相关权证手续,保全期间该车辆暂由被申请人进行保管,待案件审结后再做处理。三、依法冻结担保人杨新伟名下所有的×××号小型轿车的相关权证手续,保全期间,该车辆暂由担保人进行保管。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寇金全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嘉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