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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02民初6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安丰杰与张红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丰杰,张红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02民初694号原告:安丰杰,男,46岁,1971年10月15日出生,现住通化市二道江区。被告:张红,女,50岁,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通化市东昌区。原告安丰杰与被告张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原告安丰杰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丰杰撤诉。案件受理费87.0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安丰杰负担。审判员  邹秀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任建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