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02民初6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安丰杰与张红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丰杰,张红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02民初694号原告:安丰杰,男,46岁,1971年10月15日出生,现住通化市二道江区。被告:张红,女,50岁,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通化市东昌区。原告安丰杰与被告张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原告安丰杰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丰杰撤诉。案件受理费87.0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安丰杰负担。审判员 邹秀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任建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