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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8101刑初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李某某、孟某某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宝泉岭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孟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8101刑初86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1988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2008年3月31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黑龙江省抚远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2008年6月30日刑满释放。2014年6月24日因吸毒被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5年1月20日因吸毒被黑龙江省抚远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6年6月28日因吸毒被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6年7月13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看守所。被告人孟某某,男,1978年8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2012年4月26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黑龙江省抚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4年10月14日因吸毒被黑龙江省抚远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6年6月28日因吸毒被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6年7月13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看守所。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区人民检察院以黑宝农检公诉刑诉(2017)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孟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指定本案由本院管辖。本院于次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曹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孟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贩卖毒品犯罪2016年6月24日、26日,被告人李某某在黑龙江省抚远市(以下简称抚远市)妇幼保健站西侧一商服内,以170元的价格贩卖给孟某某甲基苯丙胺(冰毒)0.2克,以300元的价格贩卖给王某2、孟某某甲基苯丙胺0.3克,获利人民币约245元。二、容留他人吸毒犯罪(一)李某某容留他人吸毒犯罪2016年6月,被告人李某某提供甲基苯丙胺,在其借住的抚远市远大小区1号楼6单元401室内、钻石凯越小区E栋3单元602室家中,4次容留李某与其一同吸食甲基苯丙胺。(二)孟某某容留他人吸毒犯罪2016年6月,被告人孟某某在其借住的抚远市妇幼保健站西侧一商服内,4次分别容留李某某、王某某、吴某某、王某2、于某某等人与其一同吸食甲基苯丙胺。2016年6月28日,被告人李某某因吸毒被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公安局行政拘留,期间,李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的主要事实。2016年6月28日,被告人孟某某因吸毒被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公安局行政拘留,期间公安机关掌握孟某某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孟某某被公安机关在黑龙江省绥滨拘留所抓获。公诉机关就指控事实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勘查笔录、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三百五十四条,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某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孟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李某某犯数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孟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且曾因贩卖毒品被判处过刑罚,又犯容留他人吸毒犯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对其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某、孟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且无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一、贩卖毒品的事实1.2016年6月24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抚远市妇幼保健站西侧一商服内,以人民币170元的价格贩卖给孟某某甲基苯丙胺0.2克。2.2016年6月26日18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抚远市妇幼保健站西侧一商服内,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2、孟某某0.3克甲基苯丙胺。二、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一)李某某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1.2016年6月21日9时许,被告人李某某提供甲基苯丙胺,在其借住的抚远市远大小区1号楼6单元401室内,容留李某与其一同吸食甲基苯丙胺。2.2016年6月23日9时许,被告人李某某提供甲基苯丙胺,在其借住的抚远市远大小区1号楼6单元401室内,容留李某与其一同吸食甲基苯丙胺。3.2016年6月24日14时许,被告人李某某提供甲基苯丙胺,在其借住的抚远市远大小区1号楼6单元401室内,容留李某与其一同吸食甲基苯丙胺。4.2016年6月25日1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提供甲基苯丙胺,在抚远市钻石凯越小区E栋3单元602室其家中,容留李某与其一同吸食甲基苯丙胺。(二)孟某某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1.2016年6月18日23时许,被告人孟某某在其承租的抚远市妇幼保健站西侧一商服内,容留李某某与其一同吸食甲基苯丙胺。2.2016年6月22日22时许,被告人孟某某在其承租的抚远市妇幼保健站西侧一商服内,容留李某某、王某某、吴某某与其一同吸食甲基苯丙胺。3.2016年6月24日20时许,被告人孟某某在其承租的抚远市妇幼保健站西侧一商服内,容留李某某与其一同吸食甲基苯丙胺。4.2016年6月26日18时许,被告人孟某某在其承租的抚远市妇幼保健站西侧一商服内,容留李某某、王某2、于某某与其一同吸食甲基苯丙胺。2016年6月28日,被告人李某某因吸毒被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公安局行政拘留,期间,李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其犯罪的主要事实。2016年6月28日,被告人孟某某因吸毒被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公安局行政拘留,期间公安机关掌握孟某某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孟某某被公安机关在黑龙江省绥滨拘留所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孟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归案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判决书、取保候审决定书等,证人姚某某、李某、王某某、王某1等人的证言,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被告人李某某、孟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孟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且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孟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罪名成立,应予以采纳。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供述未被司法机关发觉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犯数罪,应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孟某某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孟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孟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黑龙江省抚远县人民法院(2012)抚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孟某某犯贩卖毒品罪所宣告的缓刑。二、被告人李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13日起至2018年1月12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三、被告人孟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与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原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12月20日至2012年4月27日先行羁押的130日,即自2016年7月13日起至2019年9月4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四、对被告人李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四百七十元,依法继续追缴,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关 爽审判员 高建龙审判员 徐 巍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刘婧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