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229执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覃学柳、张荣文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化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覃学柳,张荣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229执182号申请执行人:覃学柳,男,1977年12月9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大化县。被执行人:张荣文,女,1980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都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覃学柳与被执行人张荣文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荣文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财富支行开户账号为20×××91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荣文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财富支行开户账号为20×××91的存款3250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覃 敏审判员 何丹彤审判员 唐 丹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黄培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