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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81民初35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陈秋红与闫双苗、高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秋红,闫双苗,高豪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81民初3587号原告陈秋红,女,生于1966年9月8日,汉族,住禹州市。被告闫双苗,女,生于1981年1月6日,汉族,住禹州市。被告高豪,男,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秋红诉被告闫双苗、高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秋红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秋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8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连彩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浩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