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81民初35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陈秋红与闫双苗、高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秋红,闫双苗,高豪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81民初3587号原告陈秋红,女,生于1966年9月8日,汉族,住禹州市。被告闫双苗,女,生于1981年1月6日,汉族,住禹州市。被告高豪,男,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秋红诉被告闫双苗、高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秋红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秋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8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连彩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浩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