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791民初13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菏泽圣基置业有限公司与山东菏泽天功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菏泽圣基置业有限公司,山东菏泽天功建设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91民初132号之一原告:菏泽圣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中山路天一小区3号楼01-05室,组织机构代码558905052。法定代表人:闫建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闫金铸,山东两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宁,山东两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山东菏泽天功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中山路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7924517066。法定代表人:贾国良,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万记,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增肇栋,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菏泽圣基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菏泽天功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菏泽圣基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菏泽圣基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菏泽圣基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800元减半收取469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51900元由原告菏泽圣基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石胜利代理审判员  刘瑞华人民陪审员  翟福利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张晓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