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云0423民初8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杨德红与杨德富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德红,杨德富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423民初886号原告:杨德红,男,汉族,1970年4月14日生,农民,住通海县。被告:杨德富,男,汉族,56岁,农民,住通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德红诉被告杨德富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德红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6月5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杨德红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德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交纳100元,由原告杨德红负担。审判员 马 倩二〇一七年六��五日书记员 朱红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