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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2执恢3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青岛新朗诺鞋材有限公司、青岛海纳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新朗诺鞋材有限公司,青岛海纳鞋业有限公司,成永周,蔡京敏,成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2执恢320号申请执行人:青岛新朗诺鞋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北部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72783478-6。法定代表人:张式高,经理。被执行人:青岛海纳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即墨市蓝村镇西部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69716392-5。法定代表人:成永周,董事长。被执行人:成永周,男,1968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宁曹县。被执行人:蔡京敏,女,1968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宁曹县。被执行人:成鹏,男,199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宁曹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市支行与被执行人青岛海纳鞋业有限公司、成永周、蔡京敏、成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即商初字第47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曹瑞亮审判员  刁振华审判员  申术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 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