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6执117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重庆市海伦地毯有限公司与重庆瑞科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市海伦地毯有限公司,重庆瑞科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6执117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海伦地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德感街道石稻路5号(重庆市海伦地毯办公路1至4层1号),组织机构代码70946569-X。法定代表人:周锡伦,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重庆瑞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上清寺路9号第16层A1、A2、B、C1、C2,组织机构代码05989738-5。法定代表人:刘红玉,职务不详。关于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海伦地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瑞科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渝0116民初108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重庆瑞科科技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海伦地毯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3786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重庆瑞科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传票,责令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重庆瑞科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的要求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经查,被执行人重庆瑞科科技有限公司已未在工商登记注册地址经营,且无可供执行财产。2017年5月24日,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重庆瑞科科技有限公司在光大银行重庆渝中支行账户内的存款20634.74元;2017年6月1日,本院依法划拨前述账户内的存款20634.74元(其中:支付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海伦地毯有限公司20326.74元、缴纳执行费308元)。2017年6月5日,本院将本案采取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至2017年6月5日,被执行人重庆瑞科科技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海伦地毯有限公司本案案款17542.2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无继续执行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116执117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李 伟执行员 黄劲松执行员 张再洪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小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