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105执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被告杨占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海燕,杨占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分管院长审批
 
 
 庭长审批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5执95号申请执行人:张海燕,女,1977年1月15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双阳区齐家镇。被执行人:杨占林,男,1965年5月28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双阳区奢岭街道双胜村腰双屯。上列当事人机动车交通事责任故纠纷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已按照(2016)吉0105民初45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了给付金钱义务,该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张海燕与被执行人杨占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范北捷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赵 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