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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0执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黄山诸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山诸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0执35号移送部门: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被执行人:黄山诸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歙县深渡镇下茂路徽州家园20号,组织机构代码78857276-7。法定代表人:诸葛育平,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7日作出的(2014)黄中法民一初字第0011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承担案件受理费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山诸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4422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黄志锋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朱多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