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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1民初10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金河与白建光、温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1民初1065号原告金河,公民身份号码×××,男,1978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委托代理人张挨换,公民身份号码×××,男,197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白建光,公民身份号码不祥,男,42岁,汉族,个体。被告温军,公民身份号码不详,男,42岁,汉族,展旦召电管所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河诉被告白建光、温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河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90元,���半收取745元,由原告金河负担。审判员  金海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 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