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1民初10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金河与白建光、温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1民初1065号原告金河,公民身份号码×××,男,1978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委托代理人张挨换,公民身份号码×××,男,197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白建光,公民身份号码不祥,男,42岁,汉族,个体。被告温军,公民身份号码不详,男,42岁,汉族,展旦召电管所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河诉被告白建光、温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河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90元,���半收取745元,由原告金河负担。审判员 金海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 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