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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刑终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黎某某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黎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刑终281号原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黎某某,女,1978年8月22日出生,广东省高州市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高州市。2016年10月19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拘传,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永福县看守所。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法院审理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黎某某犯诈骗罪一案,于2017年3月9日作出(2017)桂0326刑初16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黎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黎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黎某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黎某某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黎某某撤回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法院(2017)桂0326刑初1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亮审判员 邓陆平审判员 殷林静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 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