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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4执5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滁州悦达实业有限公司、许昌兵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滁州悦达实业有限公司,许昌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4执583号申请执行人:滁州悦达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泽伟,董事长。被执行人:许昌兵,男,1968年10月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1124民初240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27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许昌兵银行存款余额414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班 浩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徐殿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