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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4执5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陈玉婷申请执行赵东方扶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玉婷,赵东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4执512号申请执行人:陈玉婷,女,1943年12月1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赵东方,男,1938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本院执行的陈玉婷与赵东方扶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向赵东方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即日向申请执行人陈玉婷支付扶养费1000元,承担案件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赵东方自动履行了上述款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114执512号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曹正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李 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