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4执5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陈玉婷申请执行赵东方扶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玉婷,赵东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4执512号申请执行人:陈玉婷,女,1943年12月1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赵东方,男,1938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本院执行的陈玉婷与赵东方扶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向赵东方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即日向申请执行人陈玉婷支付扶养费1000元,承担案件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赵东方自动履行了上述款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114执512号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曹正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李 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