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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82执费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邵日玫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日玫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82执费248号被执行人邵日玫,女,1963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邵日玫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2016)浙0182民初216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支付本案诉讼费的义务,本案于2017年3月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诉讼费人民币36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邵日玫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暂无法继续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鲁 军人民陪审员  卢慧玲人民陪审员  毛晓霏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周 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