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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982民初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杨德学与云南白药大药房有限公司、云南国鹤药业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德学,云南白药大药房有限公司,云南国鹤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982民初352号原告:杨德学,男,197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安陆市。被告:云南白药大药房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南屏街55号云南白药大药房。法定代表人:习中达,该公司经理。被告:云南国鹤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中豪新册产业城H9幢6楼。法定代表人:杨洪树,该公司经理。原告杨德学与被告云南白药大药房有限公司、被告云南国鹤药业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杨德学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产品责任纠纷已协商解决,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德学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0元,由原告杨德学负担。审判员  陈海国二○二○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 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