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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5民初16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贾维涛与刘希良、王振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维涛,刘希良,王振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5民初1668号原告:贾维涛,男,1976年1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被告:刘希良,男,1962年8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被告:王振坤,男,1965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原告贾维涛与被告刘希良、王振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提供的被告信息不明确,应视为无明确被告,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和受理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贾维涛对被告刘希良、王振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子豪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赵少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