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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21民初2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原告长沙市开福区银山防火材料加工厂与被告长沙市莲湖防火门厂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市开福区银山防火材料加工厂,长沙市莲湖防火门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21民初2294号原告长沙市开福区银山防火材料加工厂,经营场所:长沙市开福区新港镇荷叶村长沙市京程实业有限公司。经营者雷湘钧,女,1958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开福区金泰路199号。委托代理人陈薪兆,湖南道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沙市莲湖防火门厂,住所地:长沙县福临镇孙家桥村。法定代表人黄兆。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市开福区银山防火材料加工厂与被告长沙市莲湖防火门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沙市开福区银山防火材料加工厂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长沙市开福区银山防火材料加工厂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市开福区银山防火材料加工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120元,减半收取3060元,由原告长沙市开福区银山防火材料加工厂负担。审判员  陈庆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李 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