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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22民初5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艾忠平与息烽聚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息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息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忠平,息烽聚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22民初546号原告:艾忠平,男,1970年5月22日生,住贵州省息烽县,被告:息烽聚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息烽县永靖镇长岭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22577137669H。法定代表人:邓光伟。原告艾忠平与被告息烽聚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息烽聚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住址未能送达,向原告释明后,原告未能向本院提供被告的有效送达地址。本院认为:当事人提起诉讼应有明确的被告。原告应提供被告准确、有效的地址以便本院进行送达,但原告经释明后,仍未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致使案件无法送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艾忠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退还原告艾忠平。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付相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超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