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22执28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曹虎科与被执行人张永平民间借贷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交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交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虎科,张永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122执28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曹虎科,男,1963年1月生,汉族,山西省交城县人。被执行人张永平,男,1964年8月生,汉族,山西省交城县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纷一案,本院(2015)交民初字第0077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据此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47000元,依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还需履行33775元。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依法对被执行人在中国银行交城沙河街支行的账户予以了冻结。经查被执行人现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民诉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及原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万星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岳 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