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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124民初10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原告许拥军、许小龙诉被告瑞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拥军,许小龙,甘肃瑞隆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华城国际项目部,甘肃瑞隆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124民初1087号原告:许拥军,男,1960年6月10日出生,甘肃省临洮县人。原告:许小龙,男,1988年9月2日出生,甘肃省临洮县人。被告:甘肃瑞隆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华城国际项目部(以下简称“华城国际项目部”)。住址:临洮县洮阳镇华城国际小区9号楼401室。负责人:刘东伟,该项目部经理。被告:甘肃瑞隆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隆公司”)。住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东路2311号1401室E号(金生大厦B座)。法定代表人:王金翠。原告许拥军、许小龙诉被告瑞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查被告华城国际项目部、瑞隆公司从原住址搬离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诉状副本等法律文书,将案件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但原告许拥军、许小龙在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告知其于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330元后逾期未补交应交纳的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本案立案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被告下落不明,需将案件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原告应自收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的,按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诉讼费用退还一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一、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已交纳案件受理费330元元减半收取165元,退还原告许拥军、许小龙165元。审判员  师亚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冯玉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