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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刑初6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梁政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政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6刑初697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政,男,1971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1999年6月26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8年7月30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0年8月20日刑满释放;2012年4月6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2年6月13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3年5月13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3年12月12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与前罪判决尚未执行的刑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2016年3月3日刑满;2016年6月3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本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6年10月17日决定暂予监外执行,2017年3月16日刑满。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5月9日被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逮捕后,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以其患有疾病,生活不能自理为由,不予收押,现在家中。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沙检刑诉(2017)7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政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建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审理程序。本院依法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5月8日22时许至次日3时许,被告人梁政在其重庆市沙坪坝区石小路的家中,容留王某、陈某某及况某等人吸食甲基苯丙胺,被民警当场查获。民警在现场查获甲基苯丙胺、海洛因及吸毒工具并予以扣押。经检测,上述人员的尿样甲基苯丙胺检测结果均呈阳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梁政的行为已经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系毒品再犯,建议判处拘役三个月至五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梁政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政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梁政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二、将公安机关扣押的毒品及吸毒工具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汤 娜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黄潇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