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7民初43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杨粉弟与倪秋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粉弟,倪秋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7民初4399号原告:杨粉弟,女,1974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被告:倪秋英,女,1965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原告杨粉弟与被告倪秋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杨粉弟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粉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8元,减半收取224元,由杨粉弟负担。审判员 黄通利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陈晓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