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24民初13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邓邦森与四川省润杰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邦森,四川省润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824民初1390号原告:邓邦森,男,1957年6月23日出生,住苍溪县。被告:四川省润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苍溪县城国森大酒店。法定代表人:李志新。原告邓邦森与被告四川省润杰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邓邦森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及时归还借款368万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4年4月以来,被告因开发苍溪县陵江镇水井佳园项目、龙王镇巨龙广场项目资金困难,向原告先后借款5次,累计金额368万元。借款均由被告出具借条并盖章,约定月利率2%,被告将利息付至2015年12月30日,此后未支付利息,也未偿还本金,原告多次催收未果。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借条系案外人唐某某、代某所写,该条据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公司公章,同时原告提供的转款凭证及明细账均显示所诉借款转向案外人代某和唐某某,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志新也表示该公司从未向原告借过款。因此,本案无证据证明被告四川省润杰置业有限公司曾借原告邓邦森368万元的法律事实,故被告四川省润杰置业有限公司不是本案适格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邓邦森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舒少陵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邱孟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