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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7民初3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原告罗某与被告李某某、高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李某某,高某某,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7民初379号原告罗某,男,197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某某,男,现年45岁,汉族。被告高某某,女,现年45岁,汉族。被告王某某,男,现年40岁,汉族。原告罗某与被告李某某、高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罗某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罗某负担。审判员  张桂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李 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