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7民初3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原告罗某与被告李某某、高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李某某,高某某,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7民初379号原告罗某,男,197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某某,男,现年45岁,汉族。被告高某某,女,现年45岁,汉族。被告王某某,男,现年40岁,汉族。原告罗某与被告李某某、高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罗某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罗某负担。审判员 张桂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李 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