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26执30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3005卜郁龙与淮安市普朗克饲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涟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卜郁龙,淮安市普朗克饲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26执3005号申请执行人卜郁龙,男。被执行人淮安市普朗克饲料有限公司。卜郁龙与淮安市普朗克饲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涟水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6日作出的(2016)苏0826民初7172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12月1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卜郁龙于2016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卜郁龙撤回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磊审判员 李崇德审判员 周 剑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刘雅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