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5执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陈正祥与广州市番禺区大石弘雪服装厂、杨培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正祥,广州市番禺区大石弘雪服装厂,杨培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05执149号申请执行人:陈正祥,男,1968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被执行人:广州市番禺区大石弘雪服装厂,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植村工业一路**号*栋804。被执行人:杨培涛,男,1968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辽宁省海城市。原告陈正祥诉被告广州市番禺区大石弘雪服装厂、杨培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海法民二初字第38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正祥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广州市番禺区大石弘雪服装厂、杨培涛支付款项41936.36元。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正祥申请执行的时候没有提供被执行人广州市番���区大石弘雪服装厂、杨培涛的财产线索。由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时没有提供被执行人广州市番禺区大石弘雪服装厂、杨培涛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向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中信银行、华夏银行、兴业银行等银行、车管所、房管局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上述部门和单位的回复结果显示被执行人广州市番禺区大石弘雪服装厂、杨培涛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且未申报财产,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经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鉴于此,申请执行人确认本案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表示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经执行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表示确认,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05执14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晓阳审判员 陈文超审判员 林少宁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肖 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