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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03执36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华玉胜、张志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玉胜,张志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03执36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华玉胜,男,1968年出生,汉族,住陵城区。被执行人:张志刚,男,1970年出生,汉族,住陵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2017)鲁1403执362号执行裁定书,于2017年5月26日查封被执行人张志刚名下的车牌号为鲁N×××××的车辆一辆。因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书面解除查封、冻结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志刚名下的车牌号为鲁N×××××的车辆一辆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窦林超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徐梦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