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藏0225执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邱开明、杨登茂与李茂然追索劳动报酬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拉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拉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开明,杨登茂,李茂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拉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藏0225执2号申请执行人:邱开明,男,汉族,1963年4月24日生,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现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申请执行人:杨登茂,男,汉族,1963年12月29日生,系四川省梓潼县人,现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被执行人:李茂然,男,白族,1969年3月25日出生,系云南大理白族自治州鹤庆县人,现住云南大理白族自治州鹤庆县。本院在执行邱开明、杨登茂与李茂然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由西藏自治区拉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藏0225民初3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李茂然向申请执行人邱开明、杨登茂支付工资32858.00元。被执行人李茂然已自动履行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藏0225民初3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郑勇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美 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