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81执保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张雪寒与黑龙江天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满洲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满洲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雪寒,黑龙江省天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81执保17号申请人:张雪寒,男,199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被申请人:黑龙江省天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法定代表人:赵林峰,该公司总经理。担保人:李泉,男,1991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张雪寒申请黑龙江省天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张雪寒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黑龙江省天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哈尔滨市道里区霞曼街X号综合楼X单元X1室、X2室、X3室、X4室予以查封。本院经审查认为,张雪寒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于2017年6月2日作出(2017)内0781财保24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黑龙江省天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哈尔滨市道里区霞曼街X号综合楼X单元X1室、X2室、X3室、X4室予以查封。现保全事项全部实施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保全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安伟力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刘晓超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