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2民初37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张振育与张永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振育,张永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2民初3794号原告:张振育,男,汉族,1966年2月27日出生,住晋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文忠,山西锋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永鍊,男,汉族,1972年1月19日出生,住晋江市。原告张振育与被告张永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后,原告以起诉后与被告达成还款协议,并实际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振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式级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燕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