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2民辖终4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阳光都铎(天津)健身有限公司、恒盛阳光鑫地(天津)投资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阳光都铎(天津)健身有限公司,恒盛阳光鑫地(天津)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民辖终4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阳光都铎(天津)健身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泰兴南路23号。法定代表人:马健,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勇,天津优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恒盛阳光鑫地(天津)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晨阳道中段南侧昕旺北苑18-6号。法定代表人:徐弓雚,董事长。上诉人阳光都铎(天津)健身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恒盛阳光鑫地(天津)投资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津0102民初262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阳光都铎(天津)健身有限公司以服从原审裁定为由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阳光都铎(天津)健身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哈 欣审 判 员 王 新代理审判员 李 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张新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