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22民初9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袁向滨与长春欧亚股份有限公司农安欧亚商贸物流中心、长春欧亚超市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向滨,长春欧亚股份有限公司农安欧亚商贸物流中心,长春欧亚超市连锁经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22民初914号原告:袁向滨,男,1981年1月15日生,现住长春市。被告:长春欧亚股份有限公司农安欧亚商贸物流中心法定代表人:王芙蓉,经理被告:长春欧亚超市连锁经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广伟,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向滨与被告长春欧亚股份有限公司农安欧亚商贸物流中心、长春欧亚超市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明江审 判 员 崔永富人民陪审员 于守静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孟龙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