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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民初68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张优与马一代来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一代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民初6893号男,汉族。被告马一代来四,男,回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优与被告马一代来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优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优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收取25元,退还原告25元,原告张优表示放弃退还受理费。审判员  李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杨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