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民初68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张优与马一代来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一代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民初6893号男,汉族。被告马一代来四,男,回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优与被告马一代来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优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优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收取25元,退还原告25元,原告张优表示放弃退还受理费。审判员 李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杨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