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902民初40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福建省九龙房地产有限公司与刘长住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省九龙房地产有限公司,刘长住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02民初4053号原告:福建省九龙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德市东侨九龙商城D栋二层,组织机构代码:72420298-6。法定代表人:杜早治,总经理。被告:刘长住,男,汉族,1975年10月24日生,住古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省九龙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告刘长住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福建省九龙房地产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福建省九龙房地产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省九龙房地产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88元,减半收取计3744元,由福建省九龙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伏棉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何泰龙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