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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03民初24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王国永与胡建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永,胡建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03民初2499号原告:王国永,农民。被告:胡建平,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威海市文登区利民冷藏厂诉被告周永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5日以被告已付劳务报酬2000元,余2000元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威海市文登区利民冷藏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国永负担。审判员  于军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丛龙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