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8602民初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周丕海与南京圣火焊接器材制造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丕海,南京圣火焊接器材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8602民初341号原告:周丕海,男,1970年1月2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义明,江苏共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圣火焊接器材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法定代表人:张志军。原告周丕海与被告南京圣火焊接器材制造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周丕海于2017年6月1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周丕海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丕海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周丕海负担。审 判 长  崔宵焰代理审判员  邢 芳代理审判员  钟慧钊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梁万凤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