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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09民初8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元帮会与山西省展览馆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元帮会,山西省展览馆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9民初864号原告:元帮会,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艾梅,山西金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世平,山西金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西省展览馆,住所地太原市新晋祠路**号。法定代表人:李正峰,馆长。原告元帮会与被告山西省展览馆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元帮会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由行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元帮会撤诉。案件受理费17400元减半收取8700元,由原告元帮会负担。审 判 长  任向军人民陪审员  宋素萍人民陪审员  石志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张 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