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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82民初6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柏士果与刘公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柏士果,刘公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982民初6158号原告(反诉被告):柏士果,男,1977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新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琮伟,新泰汶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反诉原告):刘公新,男,1970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新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福玲,新泰羊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柏士果与被告刘公新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柏士果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琮伟、被告刘公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福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柏士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刘公新赔偿柏士果18593.72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5月27日在新泰市乌珠台村东侧一采石场内,因琐事刘公新用铁撬棍打柏士果头部,当场昏迷,醒后刘公新又用撬棍打柏士果左臂,致使柏士果多处受伤。刘公新辩称,柏士果所诉与事实不符,事情的起因是柏士果怀疑刘公新偷了他的炮楔子而发生争吵,柏士果追打刘公新,刘公新出于正当防卫才打了柏士果,刘公新不应当承担责任,应当驳回柏士果的诉讼请求。刘公新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柏士果赔偿刘公新424**.55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5月27日,柏士果将刘公新殴打致伤,伤后在新泰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造成刘公新经济损失。柏士果对刘公新的反诉辩称,刘公新从背后用铁撬棍猛击柏士果后脑,致使昏迷,无能力实施殴打刘公新。柏士果无过错,应当驳回刘公新的诉讼请求。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5月27日六时许,在东都镇乌珠台村东侧的采石场内,柏士果与刘公新发生口角,继而相互殴打,柏士果与刘公新均受伤,新泰市公安局于2015年5月28日对柏士果伤进行了鉴定,结论:柏士果头皮裂伤,体表软组织损伤属实,损伤为轻微伤。新泰市公安局于2015年6月19日对刘公新伤进行了鉴定,结论:刘公新左拇指近节指骨粉碎性骨折为轻伤二级;体表软组织损伤为轻微伤。2015年7月1日柏士果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2016年7月7日新泰市公安局决定对柏士果终止侦查。2016年9月26日,刘公新自行委托莱芜弘正司法鉴定所对伤残进行了评定,鉴定结论:1、刘公新伤残为十级。2、误工时间90日。3、护理期限30日(住院期间及出院后均需一人护理)。柏士果不服该鉴定,对伤残提出重新鉴定并预交鉴定费1000元。经本院委托,2016年12月20日泰安科技事务司法鉴定所重新进行了鉴定,结论:刘公新伤残为十级。柏士果在新矿集团公司中心医院住院治疗,2015年5月27日下午入院,2015年6月11日出院,实际住院15天,支出医疗费金额5650.03元、就诊卡费1元、病历复印费30元;柏士果于2017年5月27日上午在新泰市第二人民医院门诊治疗,支出医疗费1609.20元;2015年7月1日柏士果在新泰市中医院查体支出费用290元。柏士果做伤情鉴定,支出300元;柏士果还提交交通费票据5张,每张金额均为100元。提交手电钻发票1张,金额600元。2015年6月11日,新矿集团公司中心医院出具诊断证明书,记载:休息一个月,壹个月后复查,住院期间有两个人陪护。刘公新受伤后在新泰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15年5月27日晚上入院,2015年6月11日出院,实际住院15天,支出医疗费金额9123.55元。刘公新自行委托鉴定伤残支出鉴定费2200元。刘公新做伤情鉴定,支出300元。刘公新还提交交通费票据8张,每张金额均为10元。另查明,2014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11882元,2015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12930元。本院认为,因柏士果的炮楔子不见了,而与刘公新发生口角,继而相互殴打,给对方造成的合理损失应予以赔偿,由于双方均存在过错,均应当减轻对方的赔偿责任。柏士果辩称,刘公新的伤不是其所打,根据柏士果与刘公新在现场发生口角的事实及刘公新受伤的事实,柏士果又没有证据证实刘公新的伤是自伤,故,可以推定刘公新的伤是柏士果所致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虽然无证据证实刘公新的轻伤是柏士果所打,不能追究柏士果的刑事责任,但从民事诉讼证据角度,柏士果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刑事诉讼证明标准和民事诉讼证明标准不同,所以,柏士果辩称主张本院不予采纳。柏士果主张电钻让刘公新拿走,刘公新不认可,柏士果未提供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柏士果的损失:1、支出医疗费5650.03元、1609.20元、查体费290元、就诊费1元、病历复印费30元、伤情鉴定费300元、共计7880.23元,均有证据证实,且支出合理,本院予以认定。2、护理费,因柏士果伤为轻微伤,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故,护理人员本院认定为一人为宜,护理费认定为:11882元÷365天×15天=488.25元。3、误工费认定为:11882元÷365天×45天=1464.75元。4、柏士果住院期间的生活补助费认定为:30元/天×15天=450元。5、鉴定费300元予以认定。6、交通费酌情认定100元。以上柏士果的损失合计10683.23元;因柏士果对刘公新的伤残等级不服提出重新鉴定,结果是维持原伤残等级,故,柏士果支出的1000元鉴定费自负。关于刘公新的损失:1、医疗费9123.55元有证据支持,予以认定。2、残疾赔偿金认定为:12930元×20年×10%=25860元。3、伤残鉴定费2200元予以认定。4、伤情鉴定费300元予以认定。5、住院伙食补助费认定为30元/天×15天=450元。6、误工费认定为:11882元÷365天×90天=2929.50元。7、护理费认定为:11882元÷365天×30天=976.50元。8、交通费酌定50元。以上刘公新的损失合计41889.55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公新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原告柏士果经济损失10683.23元的70%即7478.26元。二、驳回原告柏士果的其它诉讼请求。三、原告柏士果赔偿被告刘公新经济损失41889.55元的70%即29322.68元。四、驳回被告刘公新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元,原告柏士果负担160元,被告刘公新负担9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431元由原告柏士果负担300元,被告刘公新负担13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强审 判 员  徐西斌人民陪审员  王庆兰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孙文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