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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22民初23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刘英与周东、周宣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英,周东,周宣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22民初2356号申请人:刘英,男,汉族,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被申请人:周东,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被申请人:周宣宇(曾用名:周洪玉),男,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刘英与周东、周宣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刘英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周东、周宣宇的名下价值5.5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申请人刘英以相应价值的财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刘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周东、周宣宇的名下价值5.5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或扣押。案件申请费57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期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帮银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侯灵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