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22民初23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刘英与周东、周宣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英,周东,周宣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22民初2356号申请人:刘英,男,汉族,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被申请人:周东,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被申请人:周宣宇(曾用名:周洪玉),男,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刘英与周东、周宣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刘英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周东、周宣宇的名下价值5.5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申请人刘英以相应价值的财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刘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周东、周宣宇的名下价值5.5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或扣押。案件申请费57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期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帮银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侯灵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