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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民终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武陟县太阳花纸业有限公司、孙增增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武陟县太阳花纸业有限公司,孙增增,新乡市腾飞纸业有限公司,慕灵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民终2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武陟县太阳花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陟县嘉应观乡南贾村。法定代表人孙增增上诉人(原审被告):孙增增,男,198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武陟县。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桂青,河南敬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乡市腾飞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获嘉县顺安路与梧桐路交叉口西北角。法定代表人:赵希保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封斌,河南博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慕灵利,女,1978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武陟县城区。上诉人武陟县太阳花纸业有限公司孙增增因与被上诉人新乡市腾飞纸业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慕灵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2015)获民初字第20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2015)获民初字第202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216元,在本裁定送达后予以退还。审判长  张立东审判员  韩国华审判员  王 抗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