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823执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云南欧凯农资有限公司与王金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勐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勐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云南欧凯农资有限公司,王金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823执2号申请执行人:云南欧凯农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世纪城探春苑1幢2单元15D号。法定代表人:任炼,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程,鑫盾法律服务所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王金花,女,1983年1月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祁东县人,现住勐腊县。本院在执行云南欧凯农资有限公司与王金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王金花无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依法回告申请执行人云南欧凯农资有限公司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岩坎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周 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