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6执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平利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王明龙犯抢劫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26执230号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王明龙犯抢劫一案的(2014)平刑初字第00009号刑事判决书己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事审判庭巳将该案移送执行局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王明龙,男,汉族。依据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刑初字第00009号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7年6月1日向被执行人王明龙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本通知书后立即交纳罚金3000元;申请费50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明龙在银行有存款帐户(己扣划)。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的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平刑初字第00009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罚金3000元己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纯炳审 判 员 胡开明代理审判员 吴 锋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田 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