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5民初25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温某与某、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二连浩特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某,宝某,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二连浩特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5民初2584号原告:温某,女,1978年9月3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某,内蒙古贡格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宝某,男,1983年5月7日出生,蒙古族,个体工商户民,住所地内蒙古二连浩特市。被告: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二连浩特支公司,所在地二连浩特市。法定代表人:不某。原告温某诉被告宝某、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二连浩特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后,原告温某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温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某撤诉。案件受理费734元,减半收取367元,由原告温某负担。审判员 王艳茹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贾国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