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6行审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重庆市荣昌区环境保护局与重庆江特表面处理有限公司不服环境管理罚款处罚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重庆市荣昌区环境保护局,重庆江特表面处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渝0116行审75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荣昌区环境保护局,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昌元街道海棠社区迎宾大道20号19-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2600934124XC。法定代表人:吕林成,局长。委托代理人:冯玲、陈鑫,重庆市荣昌区环境保护局职工,一般代理。被执行人:重庆江特表面处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板桥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68892982-9。法定代表人:徐开贵。申请执行人重庆市荣昌区环境保护局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荣环罚字〔2016〕5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加处的罚款10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重庆市荣昌区环境保护局称:2016年7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重庆江特表面处理有限公司进行调查,发现该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该公司作为重金属污染源国控企业,重庆市重点排污单位,未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的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公开2015年自行监测年度报告,该行为已构成了违反企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相关规定的环境违法事实。2016年8月2日,我局向重庆江特表面处理有限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2016年8月29日,我局根据《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向重庆江特表面处理有限公司做出荣环罚字〔2016〕5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重庆江特表面处理有限公司处罚款壹万元。并要求重庆江特表面处理有限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荣昌区行政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开具缴款书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该处罚决定书于2016年8月31日送达。2017年3月4日,我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向重庆江特表面处理有限公司送达了《履行行政决定催告通知书》。现荣环罚字〔2016〕5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生效,重庆江特表面处理有限公司仍未履行义务,特向你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重庆市荣昌区环境保护局作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违法行为享有依法处罚的职权。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后九十日内公开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环境信息;环境信息有新生成或者发生变更情形的,重点排污单位应当自环境信息生成或者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公开。根据《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的规定,申请执行人对不按规定时限公开环境信息的行为,有权责令公开,处三万元以下罚款。被执行人作为重金属污染源国控企业及重庆市重点排污单位,属企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的对象。被执行人未按规定时限公开环境信息,其行为已违反法律规定。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荣环罚字〔2016〕5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无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重庆市荣昌区环境保护局作出的荣环罚字〔2016〕5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载明的对被执行人重庆江特表面处理有限公司处罚款10000元及加处罚款10000元,共计20000元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红专审判员 罗 静审判员 姜 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罗 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