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81民初10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陈志华与孙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林郭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志华,孙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81民初1088号原告陈志华,男,1978年1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孙江,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志华诉被告孙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志华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志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陈志华负担。审判员 孔令才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闫宏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