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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81民初10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陈志华与孙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林郭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志华,孙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81民初1088号原告陈志华,男,1978年1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孙江,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志华诉被告孙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志华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志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陈志华负担。审判员  孔令才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闫宏义 关注微信公众号“”